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管理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党建工作  师资队伍  本科教育  研究生教育  科学研究  学生工作  培训与交流  实验中心  ACCA  MPAcc 
信息公开

 学院公告 
 图片新闻 
 学院新闻 
 信息公开 
通知通告 更多>>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正文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2021-05-30 09:42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成信党委发〔202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管理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管理学院坚持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共同推动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监督和考核,协同推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涉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包括单笔经费列支超过1万元)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实验室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申报)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重要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出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引进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退学、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提名的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管理、行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行政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应先牵头组织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学期内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党委书记、院长均不在校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要问题;党委书记、院长有一人在校时,经不在校的另一人同意,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管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作记录。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议题分为通报类和研究决定类。通报类议题,应既报告过程,又报告结果;研究决定类议题,由分管该议题涉及事项的成员报告情况,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其中,由书记主持的议题,书记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后形成决议;由院长主持的议题,院长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其中涉及人才引进、重大改革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敏感重要事项的议题应实行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遇有特殊情况,尤其是时间紧急,部分成员无法及时参会的情况下,且讨论议题不涉及应投票表决或涉密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同意,会议可采用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和早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会议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讨论和决议(决定)情况。

第十八条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要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议题审批表(附件1)需书记、院长会签确认,会议纪要(附件2)需所有相关参会人员会签确认,会议书面材料由专人保管备查。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值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党政办公室应对议定事项建立台账,做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督查。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通报。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会议或上级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对外表态不得违背会议精神。对拖延、不执行、错误执行或变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应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时整改。

在执行决议(决定)的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议(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若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政联席会成员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检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查议定事项执行情况。

关闭窗口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城幸福路10号 邮编:610103